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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办理进境检疫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1) 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2) 变更输出国家和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的;
(4)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的。
8、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9、根据农业部、林业局(林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现行规定,具有检疫审批权的机关有:
(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者授权的直属检验检疫局;
(2)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
(3)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10、列入《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货物,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并加贴安全标志方可申请报检。
11、进境种苗所带的栽培介质需要审批。土壤不属于栽培介质。
12、检验检疫机构对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单位实行日常检查;对不符合要求被吊销质量许可证的,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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