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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检员考试报检综合辅导讲义第八章(6)

发表时间:2012/3/30 11:25: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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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报检员考试报检综合辅导第八章出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六节  出境化妆品

一、报检范围:(了解)

国家对出口化妆品实施法定检验。

二、报检应提供的证单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及有关的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如下相应单证:

1、出口预包装化妆品,还应提供与标签检验有关的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提供生产、卫生许可证、安全性评价资料和产品成分表(包括特殊化妆品)以供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三、其他规定或要求:

1、出口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如下内容: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内装物量、日期和标志,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2、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对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

(2)对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单选题:

下列关于进出口化妆品表述错误的是(    )。

A.出口化妆品应在产地检验

B.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C.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

D.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答案:D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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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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