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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检范围(与残损鉴定的范围基本一样)
2、报检要求
(1)进口报检时限、地点
①进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卸货前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②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进口商品,应当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数量、重量检验。
(2)出口报检时限、地点
①散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装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②包(件)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品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③对于批次或标记不清、包装不良,或者在到达出口口岸前的运输中数量、重量发生变化的商品,收发货人应当在出口口岸重新申报数量、重量检验。
(3)申报数、重量等检验项目的确定
(4)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检人应当同时申报船舱记重、水尺记重、封识、监装监卸等项目。
(5)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报检手续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3、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后报检,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理货清单或重量明细单等相关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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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