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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报检员考试辅导:代理报检单位(5)

发表时间:2011/5/27 14:20: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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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报检员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报检员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报检员考试辅导材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义务:

1、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等事项时,必须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并对所报检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重量以及其他应报的各项内容和提交的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时,必须提交委托人的《报检委托书》,加盖双方的公章。

3、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地点办理报检手续,办理报检时应按规定填写报检申请单,并提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必要证单;报检申请单应加盖代理报检单位的合法印章;

4、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应及时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

5、代理报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的有关事宜的调查和处理;

6、代理报检单位应按要求选用报检员,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工作或被解聘、或离开本单位时,代理报检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代理报检单位承担。

责任:

1、负有保密的责任

2、按规定代委托人交纳检验检疫费

3、代理报检单位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理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行为,不免除被代理人根据合同或法律所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责任。

4、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行为的,除取消其代理报检注册登记及代理报检资格外,还应按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代理报检单位因违反规定被检验检疫机构暂停或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所发生的与委托人等关系人之间的财经纠纷,由代理报检单位自行负责。

6、代理报检单位及其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中有违反报检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或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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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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