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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入境货物报检
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产品
一、报检范围:动物、动物产品、其他检疫物
二、报检前审批:
1、签订合同前报批检验检疫机构,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合同中必须注明"符合中国法检要求,并出具官方检疫证书"
假如禁限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更要申领特许审批单报检 《非 / 公约证明》《非物种证明》
3、进口加工人(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注册登记。符合商检规定的生产加工、存放场地,方予注册。
三、报检程序及地点:
1、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入境日30日前报检;其他动物,入境15日前;其他动物产品,入境
时报检。
2、程序:现场检疫----运往隔离场----检验检疫----加工销售
①现场货物检疫完毕并运走后,则对运输工具、包装物、污染场地消毒; ②检验检疫结束,
出具相应单证,合格发放《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发放《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3、检疫地点原则:
①活动物、来自疫区检疫物,必须入境口岸报检施检;
②任何动物、动物产品、其他检疫物都必须在入境口岸报检,由口岸检疫机构实施必要的检疫。
③转关货物除了①外,均在指运地(目的地)报检施检。
④卸货港卸货时发现残损,必须卸货港商检机构检验检疫;否则,指运地(目的地)报检施检。
四、单证: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分批进口的,附上许可证复印件)
2、产地证、输出国检疫证书
3、隔离场审批证明(活动物) / 加工厂注册登记证书 (动物产品)
4、进口肉鸡产品: 一般贸易项下,《自动登记进口证明》 (外经贸部门签发)
加工贸易项下,《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外经贸部门签发)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外经贸部门签发)
第二节入境植物及其产品
一、种子、苗木:
1、合同前申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农林部门、植物保护站);
① 需隔离检疫的,同时申请(临时)隔离场;
② 转基因产品,同时申领许可证 (农业部)
③ 带介质土的,同时办理特许审批。
2、单证: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
①《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② 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
③ 美、日、韩、欧的包装证书或声明
二、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番茄、辣椒、茄子):
1、进口前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单据: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
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② 输出国检疫证书、产地证
三、粮食和饲料:
1、进口前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并将《许可证》的检疫要求在合同中列明。
适用:饲料、部分粮食(非"粮食加工品、薯类加工品、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
转基因产品,同时申领《许可证》 (农业部)
2、单据: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
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② 输出国检疫证书、产地证
③ 约定的检验标准、方法、成交样品等
四、其他植物产品:
原木:须附输出国的"植物检疫证书"--带树皮的,植物检疫书中应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
--不带树皮的,检疫书中作出声明。
干辣椒:办理检疫审批
其他(单据和程序基本同普通报检施检,书上略)
五、转基因产品
(一)进境转基因产品报检
1、申报制度:我国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食品实行申报制度;报检时申报。
2、进口前申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标准文件》 (农业部)
实行标识管理的货物,核查标识,符合,可进境;不符合,重新标识;无标志,不得进境。
3、列入转基因生物目录的产品,申报是转基因,实施"转基因符合性检测"
申报为非转基因,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检"
非目录内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食品,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检"。
4、下列退货或销毁: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经检测转基因成分不符合批件的
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经检测含转基因成分。
5、进境作展品:主管部门批件 (存在后续监管)
(二)过境转基因产品报检
1、进境前申领《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 (质检总局)
2、持《许可证》和相关单证正常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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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