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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报检员考试精华讲义第一章9

发表时间:2010/12/27 11:09: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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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鉴定业务

第十三节  鉴定业务的报检 一、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一)报检范围 价值鉴定的内容包括:品种、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的鉴定。 1、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的内容包括:品名、型号、质量、数量、规格、商标、新旧程度及出厂日期、制造国别、厂家等进行的鉴定。 2、价值鉴定的内容包括:对投资财产现时的价值进行的鉴定。 3、损失鉴定的内容包括:对投资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的原因、程度,以及损失清理费用和残余价值的鉴定。  (二)、办理“具体检验鉴定”手续的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报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办理具体检验鉴定手续--鉴定《价值鉴定证书》, 1、报检人应向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其有关单据符合要求后受理其报检申请,并予以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2、凭此单向海关办理通关放行手续。货物通关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及时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办理具体检验鉴定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对鉴定完毕的外商投资财产签发《价值鉴定证书》,供企业到所在地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  (三)、应提供的单据:  1、报检时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 2、首次办理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公司章程、进口财产明细表。3、若投资物涉及废、旧物品及许可证管理的物品应取得相应证明的文件。  二、“残损鉴定” (一)、“残损鉴定”的范围:进口商品发现货损货差、错发货等情况时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时间和地点(重要考点) 1、卸货时发现包装或外表残损的进口商品,应在船方签残后或最迟在提货前申请鉴定。 2、需要登轮了解受损情况,确定受损范围和判定致损原因的,应在卸货前申请鉴定。 3、对易腐、易变、易扩大损失的残损商品,发现残损立即申请鉴定。 4、需申请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残损商品,应在索赔期满20天前申请鉴定。 5、卸货时发现包装或外表残损的进口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申请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鉴定。 6、包装完整或有隐蔽性缺陷的残损商品,可向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鉴定。  三、申请鉴残损要注意的事项:    1、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后出具残损证书,进口商可依此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2、当换货、补发货进口通关时,进口商可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鉴定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申请免交换补货的进口关税。  四、申请鉴定时应提供的单据 1、申请舱口检视、载损鉴定和监视卸载的应提供舱单、积载图、航海日志及海事声明等; 2、申请海损鉴定的,应提供舱单、积载图、提单、海事报告、事故报告等 3、申请验残的应提供(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理货残损单、说明书、重量明细单、品质证书等。并提供货损情况的说明,对已与外商签署退换货赔偿协议的应附赔偿协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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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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