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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批程序
1、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组进行具体审查和现场评审。
4、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和评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颁发卫生注册证书或卫生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有效期:
1、《卫生注册证书》和《卫生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2、《卫生注册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卫生注册企业颁发。
3、《卫生登记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以直属检验检疫局名义向卫生登记企业颁发。
六、监督管理
对注册企业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
1、日常监督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2、定期监督检查。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卫生注册评审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1)对肉类、水产、罐头、肠衣类卫生注册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2)对季节性出口产品的卫生注册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检查。
(3)对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或者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4)对其他卫生注册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可视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查次数。
3、换证复查
出口食品注册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申请。合格的予以换证,不合格的或者未申请换证的不予换证。
4、在对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出口报检,直至确认企业整改符合要求:
(1)发现有对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构成严重威胁的因素,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
(2)经出口检验检疫发现产品安全卫生质量不合格,且情况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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