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报检员考试《报检综合辅导》第十七章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五)特许检疫审批
1、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
(1)引进的禁止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要求引进单位或个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详细说明"特批物"的品名、品种、产地和引进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
(2)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2、提交的材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
(4)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
(六)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重点)
适用于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包括贸易、生产、来料加T、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自用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
2、审批要求(重点)
(1)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
(2)对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申请人应向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
对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带有的栽培介质,申请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的,须办理特许审批。
3、检疫监督管理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引种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隔离检疫圃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
(七)进境栽培介质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境的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
2、审批程序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2)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
(3)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3、申请栽培介质审批应提交的资料
4、监督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我国输出贸易性栽培介质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2)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持检疫审批单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证单。检疫证书上必须注明栽培介质经检疫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3)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植物在参展期间由参展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监管;展览结束后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按有关贸易性进境栽培介质检疫规定办理。
三、检疫许可证单的使用(重点)
(一)有效期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对于特殊情况(如一次有效)的,有效期以许可证中标明的期限为准。
2、农业部门或林业部分签发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的有效期为3个月。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1)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3)国家依法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二)报检要求
1、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时,将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中的收货人以及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2、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所附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核销完毕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行失效。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多选题
进境动物产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应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情况有( )。
A.变更进境物的品种
B.变更进境国家
C.变更进境物的数量超过5%
D.变更进境口岸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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