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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检员考试辅导:最后冲刺复习重点
第三章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
1、出境货物报检范围
(1)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境货物;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货物;
(3)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货物;
(4)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
(5)装运出境易腐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7)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的检疫。
2、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出境装运前10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出入境的运输工具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或申报。
3、出境货物应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对有内地运往口岸分批、找批的货物,应在产地办理预检,合格后,方可运往口岸输出境货物的查验换证手续。对内战内地运往口岸后,由于改变国别或地区有不同检疫要求的、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年终奖混乱货证不符的,或经口岸查验不合格的,须在口岸重新报检。
4、报检单位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报检时填写登记号;报检员在报检时应该出示报检员证。
5、每份报检单限填一批货物,特殊情况下,对批量小的同一类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同一报关单的,货物,可填写同一份报检单。
6、出境报检应附资料:合同、信用证、厂检单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换证凭单(正本)、包装性能合格单、发票、装箱单等。
7、出口中成药(蜂王浆、蜂王浆剂、中药酒等)时,除提供外贸合同外,还应提供购合同及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批准证书。
8、信用证、非信用证结汇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结汇方式。
9、实施卫生注册及质量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质量许可证副本,并在报检单上注明卫生注册证号或质量许可证号。同时提供厂检合格证。
10、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外包装(如:纸箱、木箱、麻袋、集装箱、塑编袋等)报检时应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11、出境特殊情况,需提供:
(1)凭样成交的:除提交一般性报检文件外,还需加附成交样品;
(2)出境尸体、棺柩、骸骨的报检,报检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①死亡者护照或海员证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②死亡者证明书一份;
③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
④当地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一份。
12、出境货物报检的变更与撤销,对已检的货物有以下情况时,申请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国外开来信用证修改函,凡涉及与检验检疫有关条款的;
(2)由于生产、运输等原因造成数、重量变化的;
(3)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已签发检验检疫证书,需做改动的。
申请变更须提交于普内容相关的单证,并退回原签发的证书,通关单等。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变更,可重新报检。已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境货物,由于生产、货源、运输、批文等方面不能出境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撤销报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货物,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13、出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栏目内容确实无法填写的以“***"表示,不得留空。
14、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公章。
15、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报检注册登记号。
16、发货人:指本批货物的贸易合同中卖方名称或信用证中的受益人的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17、收货人;指本批出境货物的贸易合同中或信用证中买方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18、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货物名称所对应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制定颂的《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所列货物名称填写。
19、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分类及编码直辖市制度》中的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20、产地:指货物的生产/加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区(市)名称。
21、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以奖惩填写,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22、货物的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23、包装件数及种类: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及种类。
2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半截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报检时,未能确定运输工具编号的可只填写运输工具类别。
25、贸易方式:A、一般贸易;B、三来一补;C、边境贸易;D、进料加工;E、其他贸易。
26、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位置。
27、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出境而签订的贸易合同编号。
28、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所对应的信用证编号。
29、用途:指本批货物出境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30、发货日期:按本批货物食用证或全同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写。
31、输往国家(地区):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
32、许可证/审批单号:对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目录》下的出口货物和其他已实行许可制度、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安全质量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33、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地区城市名称。
34、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领先的口岸名称。
35、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编号。
36、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全称。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页填报。
37、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的其他特别要求。
38、标记及号吗:按出境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填写不下时可用附页填报。
39、随附单据:按实际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窗口打“√”。
40、需要证单名称:按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窗口打“√”,并应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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