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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一、适用范围
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受理、考核、日常监督管理及年审。
三、注册登记条件(参见教材170页,了解)
四、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与考核
1、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的材料。
2、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
3、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将组成由2人以上(含2人)的考核组,依据注册登记条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4、经现场考核合格或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批,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经现场考核不合格或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以注册登记,并及时下达《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5、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获得注册登记资格的企业日常监管和年度审核。
五、监督管理
1、注册登记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换证或变更手续:
(1)注册登记证书满3年有效期;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3)厂检员发生变化;
(4)产品种类发生变化;
(5)其他有较大变更情况。
2.注册登记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1)企业生产加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改建、扩建、迁址;
(3)有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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