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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
(一)登记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收登记和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许可证;
2、具有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的有关文件
3、具有完整的生产技术文件
4、具有专用成品仓库
(二)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登记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提交书面登记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以及《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2、根据生产企业的申请,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登记考核小组对申请登记企业进行考核。
3、对考核合格的企业,由直属检验检疫局颁发《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和专用的登记代码;
4、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整改后可申请复核,经复核仍不合格,半年后才能重新申请。
第六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一、适用范围:
凡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的企业都需要办理卫生注册、登记。
二、主管部门:
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三、卫生注册、登记的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2、未经卫生注册或者登记企业的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3、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和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注册目录》)。
(1)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
(2)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
4、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5、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6、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查合格方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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