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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报检员考试:​《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发表时间:2014/1/15 9:23: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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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局机关代码,第7位为入境货物报检类代码“1”,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填写报检单位的中文名称,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3、报检单位登记号:应填写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取得的10位数代码。

4、联系人:报检本批货物的报检员的姓名。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的日期。

6、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

7、发货人: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入境货物的发货人一般为国外公司,许多公司没有相对应的中文名称,因此发货人中文一栏可以填制“***”。

8、货物名称(中/外文):进口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如为废旧货物应注明。

不得填写笼统的名称或与客户约定的代码。如为废旧货物应注明。不得直接使用H.S.编码对应的品名。

9、H.S编码:是指由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及符合海关要求的附加号码组成的10位编号。

10、原产国(地区):填写本批货物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或地区。

11、数/重量:应填写本批货物的数/重量,注明数/重量单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一致。重量一般填写净重。 填制数/重量时,对于H.S.编码对应的第一计量单位必须输入,且不得对计量单位进行修改。第一计量单位填制完毕后,可以同时填制另一项数/重量。

12、货物总值: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货物价格。应按合同、发票所列的货物总值和币种填写。对于非贸易性进出口货物等没有合同、发票情况的,按报关价填制。

13、包装种类及数量: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和数量,选择填写相应的包装种类及数量,注明包装的材质。 在申报系统中无法选择对应的包装种类的,应选填“其他”,并手填上具体的包装种类。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运输工具名称和号码应与提(运)单中所列一致。转船运输的,一般应填写最终航程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5、合同号:填写对外贸易合同(包括协议和订单)的编号。

16、贸易方式:该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贸易方式有“一般贸易”、“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合资合作设备” 等

17.贸易国别(地区):进口货物的贸易国别。

18.提单/运单号:填写本批货物海运提单号、空运单号或铁路运单号。该号码必须与运输部门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包括数码、英文大小写、符号、空格等)。转船运输的,一般应填写最终航程的提(运)单号。

19.到货日期:运载所申报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到达进境口岸的日期。日期均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20.启运国家(地区):应按照“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国别(地区)的中文名称。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启运国家”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启运国家”填报。

21.许可证/审批号:需办理进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22.卸毕日期:货物在口岸的卸毕日期。

23.启运口岸: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起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的口岸。

24.入境口岸:填写本批货物从运输工具卸离的第一个境内口岸。填写时要准确选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名称及代码。

25.索赔有效期至:填写明确的期限,如60天、90天等。合同中未约定索赔有效期的,应注明“无索赔期”。

26.经停口岸:指货物随运输工具离开第一个境外口岸后,在抵达中国入境口岸之前所抵靠的发生货物(含集装箱)装卸的境外口岸。填报相应口岸的中文名称,在抵达中国入境口岸之前未经停有关口岸的,此栏可填“***”。

27.目的地:准确填写进境货物在我国国内的消费、使用地区或最终运抵的地点。

28.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装载进口货物的集装箱的具体规格、数量和集装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

29.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填制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或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出证等工作的特殊要求。若没有特殊要求,填“无”,不能填制为“***”。

30.货物存放地点:货物进境后拟存放的地点。

31.用途:填写本批货物的用途。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用途代码表”选填(1)种用或繁殖 (2)食用 (3)奶用 (4)观赏或演艺 (5)伴侣动物 (6)试验 (7)药用 (8)饲用 (9)其他

对于选择“其他”的,应在报检单中手填具体的用途。

32.随附单据:根据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口” 内打“√”或补填。

33.标记及号码:填写本批货物标记号码(唛头)中除了图形以外的所有文字和数字,应与合同、提单、发票和货物实际状况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填“N/M”,不能填制为“***”。

34.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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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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