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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证单签发后,报检人要求更改或补充内容的,应填写《更改申请单》,经原发证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予以办理。遗失证单的,必须在《国门时报》登报申明作废,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经原发证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重新补发证书。
7、品名、数量/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得更改。
8、对于已签发证单的出境货物,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必须重新报检。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出境货物应重新报检。对于出境的货物已申请复检一次不合格,经返工整理后不可再申请复检,应重新报检。
9、索赔证书一般使用中英文签发,根据需要也可以使用中文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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