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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资格的获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12、参加资格考试的合格考试人员,可以取得报检员资格证书。报检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13、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报检员不能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企业的报检工作。
15、在报检工作中严重违反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被取消报检资格的,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6、被检验检疫机构开除或辞退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7、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刑满不足2年的、不得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18、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在七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申明作废。
19、报检员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提交的单证不属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
20、报检员证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的必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履行审核手续。
21、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
22、报检单位在报检时应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单证,完整、准确、清楚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3、代理报检单位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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