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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A(Form A)填制说明(二)
第七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
例: ONE HUNDRED AND FIFTY (150) CARTONS OF WORKING GLOVE.
注:1.包件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如上例。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MACHINE”(机器)“GARMENT”(服装)等,对一些商品,如:玩具电扇应载明为“TOYS:ELECTRIC FANS”,不能只列“ELECTRIC FANS”(电扇);人造花类应载明“ARTIFICIAL FLOWERS”,不能只列具体的花名“玫瑰”、“兰花”等。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N0.)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空白处。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核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查询,应认真审核、慎重填具。现将填写该栏原产地标准符号的一般规定说明如下:
1.完全原产品,不含任何进口成份,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P”。
2.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出口到欧盟、挪威、瑞士和日本,填“W”,其后加上出口产品的HS品目号,如“W”42.02。
条件:(1)产品列入了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
(2)产品未列入“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要经过充分的加工,产品 的HS品目号不同于所用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HS品目号。3.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填“F”。条件:进口成份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
4.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出口到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七国,填“Y”,其后加上进口成份价值占该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如“Y” 38%。条件:进口成份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5.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以留空。
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例:3200DOZ,或6270KG.
注: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十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例:PHK50016 NOV. 2, 1995
注: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具,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证明此栏填打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签证地点、日期.
例:GUANGZHOU OCT.18,1998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注: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2栏),而且应早于货物的出运日期(第3栏)。
第十二栏:出口商的申明在生产国横线上填“中国”CHINA。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如“德国” GERMANY,凡货物运往欧盟十五国范围内,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U.。
另外,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标上申报地点、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手签人手迹必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并保持相对稳定。
例:GUANGZHOU NOV.2,1995
注: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最早是同日)。盖章时应避免复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
本证书一律不得涂改,证书不得加盖校对章。
关于出国展览中销售的展品和小卖品填证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如展品已确定由展览团自己在国外直接销售,此栏可填展览团的全称、所在展出国名及城市名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展览团,德国、科隆。如展品尚未能确定买主,此栏可留空,待展览团到国外再补填。如展品已全部卖断给商人,按正常要求填写。
2.第七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展品的品种规格繁多,而每种商品的数量又很少,此栏可填:
×××箱展览品(见所附清册第X页至第X页)
例:FIFTY (50) CARTONS OF EXHIBITS (DETAILS VIDE THE LIST 0F EXIBITION PAGE XX TO PAGE XXX.)
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按要求另列。整个展品的包件数量,按照运输提单的数量填写。
3.有些国家规定,要注上展览会的名称、地址,则填在第七栏的最下面,例如:1995年温哥华太平洋全国展览会注意:一般展品清册都有几十页甚至上百页,作为证书的附件时,应在清册封面右上方打上证书编号,清册的未页由主办申请单位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同时盖章、签字,并注上签证地点及日期(地点及日期应与证书一致)。
4.第5栏、第10栏可以不填。
其他各栏按正常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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