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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检的地点
1、政府有关审批、许可证等批文中已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5、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五)、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六)、《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比较入境货物报检单和出境货物报检单
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局机关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填报检单位的全称
3.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4.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
6.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
7. 发货人: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8. 货物名称(中/外文):进口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
9. H.S编码: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
10. 原产国(地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家或地区。
11、数/重量:以商品编码分类中标准数重量为准,并应注明数重量单位。
12、货物总值:入境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3、包装种类及数量: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如是木质包装还应注明材质及尺寸。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这在原始单据上也能找到。
15.合同号: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16.贸易方式:该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贸易方式有“一般贸易”、“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进料非对口”、“合资合作设备”
17.贸易国别(地区):进口货物的贸易国别。
18.提单/运单号:货物海运提单号或空运单号,有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19.到货日期: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20.启运国家(地区):货物的启运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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