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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对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其卫生注册证书:
(1)有上述“监督管理”第4项所列情形,且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2)企业因原料、生产、加工、储存内部管理等原因,其产品在国外出现卫生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3)企业隐瞒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4)企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5)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卫生注册证书、注册编号、卫生注册标志,或者本企业未注册食品使用本企业注册食品的注册编号的。
被吊销卫生注册证书的企业,自收到吊销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企业的卫生注册资格自动失效:(重要考点)
(1)卫生注册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2)卫生注册企业的生产车间改建、扩建、迁址完毕或者其卫生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复查的;
(3)1年内没有出口注册范围内食品的
(4)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
第七节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
一、适用范围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二、主管部门
受理机构:拟出口水果的果园及其加工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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