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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货物品质检验和鉴定的,一般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报检。
2、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3、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天报检。
4、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天报检。
5、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应当及时报检。
6、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应当在进境时报检。
7、入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在到达口岸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疫,经检疫或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合格的,方准入境。
8、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9、大宗散装进口货物的鉴重及合同规定凭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品质、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计算价格、结算货款的货物,应向口岸或到达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0、进口粮食、原糖、化肥、硫磺、矿砂等散装货物,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在目的口岸承载货物的船舱内或在卸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应在口岸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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