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报检员考试《报检综合辅导》第十五章检验检疫证单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五节 检验检疫证单的更改、补充与重发
在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单后,报检人要求更改或补充内容的,应填写更改申请单,向原签发证单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超过检验检疫证单有效期的,不予更改、补充或重发。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检验检疫证书内容,伪造或变更检验检疫证书属于违法行为。
一、更改
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将原证书退回,填写《更改申请单》,书面说明更改原因及要求,并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
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二、补充
报检人需要补充证书内容时,应办理申请手续,填写《更改申请单》,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说明要求补充的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后据实签发补充证书。补充证书与原证书同时使用时有效。
三、重发
申请人在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后,因故遗失或损坏,应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并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经原发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重新补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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