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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检员考试报检综合辅导讲义第十六章(2)

发表时间:2012/4/6 11:27: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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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报检员考试报检综合辅导第十六章检验检疫通过放行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二节 直通放行的规定和要求

一、直通放行的定义

"直通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

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二、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需满足的条件(重要考点)

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2、检验检疫诚信管理(分类管理)中的A类企业(一类企业);

3、企业年进出口额在150万美元以上;

4、企业已实施HACCP或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5、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

三、出口直通放行

申请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在《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内,但下列情况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重要考点)

1、散装货物

2、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3、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

4、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5、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情况

货物选择直通放行方式的,企业在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时,应申请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报检单上注明"直通放行"字样。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并对货物集装箱加施封识后,直接签发通关单,在通关单备注栏注明出境口岸、集装箱号、封识号,同时向海关发送通关单电子数据。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到达口岸的直通放行货物实施随机查验,发现封识丢失、损坏、封识号有误或箱体破损等异常情况,要进一步核查,并将情况及时反馈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实施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需更改通关单的,报检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更改手续并领取新的通关单,同时交还原通关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产地领取更改后的通关单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更改后的电子放行信息发放通关单,并收回原通关单。

四、进口直通放行

申请进口直通放行货物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重要考点)

1、未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

2、来自非疫区(含动植物疫区和传染病疫区)

3、用原集装箱直接运输至目的地

4、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须在口岸进行查验或处理的范围

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或技术处理方法的,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实施销毁或退货处理。

五、淘汰机制(重要考点)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直通放行企业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停止直通放行通知单》,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同意后,停止其进出口直通放行,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1、企业资质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直通放行有关规定条件的

2、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理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3、直通放行后擅自损毁封识、调换货物、更换批次或更换包装的

4、非直通放行货物经口岸查验有货证不符的

5、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停止直通放行的企业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直通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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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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