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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任何一个经济组织的活动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在处理经济业务事项中,必然会涉及、影响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例如供销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信贷关系、分配关系、税款征纳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会计关系。处理上述各种经济关系,就需要用会计法律制度来规范。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和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对《会计法》进行了修订。目前实施的是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内容包括总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等。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是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的,该法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考试和注册、业务范围和规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责任等内容,它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及其行业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2012年3月3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股东条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范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