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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17号公告批准,编号为GB 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同时废止。 本规范适用于本规范适用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 城市交通隧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建筑构造;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木结构建筑;城市交通隧道等。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1术语
2.2符号
3 厂房和仓库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4厂房的防火间距
3.5仓库的防火间距
3.6厂房和仓库的爆破
3.7厂房的安全疏散
3.8仓库的安全疏散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4.1一般规定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 民用建筑
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2总平面布局
5.3防火分区和层数
5.4平面布置
5.5安全疏散和避难
6 建筑构造
6.1防火墙
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6.6天桥、栈桥和管沟
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7 灭火救援设施
7.1消防车道
7.2救援场地和入口
7.3消防电梯
7.4直升机停机坪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一般规定
8.2室内消防栓系统
8.3自动灭火系统
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防烟和排烟设施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1一般规定
9.2供暖
9.3通风和空气调节
10 电气
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 木结构建筑
12 城市交通隧道
12.1一般规定
12.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2.3通风和排烟系统
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5供电及其他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附录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附录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