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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出版资格考试:着作权案例7

发表时间:2011/4/13 15:12: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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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出版资格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出版资格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出版资格师考试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问:1.《投资园地》所登征稿启事中的约定是否合法?

2.C的行为是否构成一稿多投?

答:1.《投资园地》所登征稿启事中的约定合法

我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期刊社投稿期限是三十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投资园地》所登征稿启事事先提出“编辑部的审稿时间为45天”,而作者以自己的投稿行为对此表示同意,双方的约定就可以成立。因此,该启事中关于审稿时间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2.C的行为不构成一稿多投

C在把涉案作品投给《投资园地》已满36天的 11月15日,写信给编辑部询问对其作品的审稿处理结果。这是在法定审稿期限已过的情况下作出的。虽然C当时并没有得到《投资园地》编辑部的回复,他也没有将该作品另投,因为这时他知道应该遵守与《投资园地》编辑部的事先约定—一在稿件审稿期间不把同一作品另作他投。然而,到11月底,《投资园地》编辑部仍然没有通知C是否采用其稿件。这样,由于征稿启事所说的审稿期限已经超过,又没有收到《投资园地》编辑部决定刊登其作品的通知,C于12月2日把涉案作品再投给《经营探索》编辑部的行为,就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的条件。因此,C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属于一稿多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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