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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9000-9999)。分类号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的基本大类给出(但工业技术类和文化教育类按二级类目给出),故用2个字母或者1个字母加1个数字表示。
格式:CN XX-XXXX/YY
版号:用于音像制品的标准化识别代码。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GB/T13396-1992)规定,由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和类别代码两部分组成,两部分之间用"/"分隔。
格式:ISRC CN-C18-90-0009-0/V·J4
1.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
由以"ISRC"为前缀的12个字符组成,依次表示国家码、出版者码、录制年码、记录码、记录项码。出版者码由3个字符组成。录制码由音像制品录制出版年份的最后2位数字组成。记录码A型3000个(0000-2999),B型700个(300-999)。记录项码(1或2位数)与相应的记录码一起须有5位数字。
2.类别代码
说明一个音像制品整体记录的载体类型和学科分类,由载体代码和分类代码组成,用"·"分隔。载体代码由1个大写字母表示,录音制品为"A",录像制品为"V"。分类代码由1-2个字符组成,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的基本分类号给出。
书号、刊号、版号的使用规范管理:
1.书号、刊号、版号不能互相替代
2.禁止"一号多用"
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相同内容的不同开本图书、相同内容的不同文字类别的图书,都应单独使用书号。一个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每种期刊每年可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两期增刊(申请核发"一次性增刊许可证")。
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1997年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
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处罚: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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