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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出版资格理论与实务讲义第十一章1

发表时间:2013/8/20 11:10: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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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出版资格考试将于10月13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有效复习出版资格理论与实务考试 ,中大出版资格考试网整理了理论与实务相关辅导资料,希望对您通过考试有所帮助!

第一节   着作权贸易概述

一、着作权贸易的特点(熟悉)

(一)贸易客体不同

普通贸易:有形的商品;

着作权贸易:无形的知识产权,即着作权中的某项或某几项财产权。可以根据使用作品方式拆分或组合成相应的权利。

例:"中国大陆地区中文翻译出版权"。

出版领域的着作权贸易主要涉及的是:翻译权、出版权(含复制权和发行权)和重印权,当前信息网络传播权越来越受到重视。

(二)贸易方式不同

普通贸易:实物(有形商品)的所有权的转移,通过有关商品的购买、运输和交割即可完成交易,买方可对实物自由处置。

着作权贸易:无形知识产权的转移,有转让和许可使用等不同贸易方式。要由合同约定是否允许买方向第三方再次转授有关权利。

另外,前者所涉及商品不能再卖给其他人。而后者,?°货卖多家?±则是常见的合法行为,也就是权利的非专有许可。或者就不同权利、时间和地域的专有许可。

(三)支付方式不同

普通贸易:买卖价格固定,货物交割后便要付清货款,银货两讫;

着作权贸易:可以一次性支付,更多的是以版税方式支付。

(四)权利期限不同

普通贸易:商品一旦售出,即与卖方无关。

着作权贸易:买方所获得的相应权利通常是有期限的。

二、开展着作权贸易的法律前提(了解)

着作权贸易主体双方所在的国家和地区,或者就相互的着作权保护签订过双边、多边协定,或者共同加入了有关着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着作权的国际保护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自动保护原则;

(3)独立保护原则;

(4)最低保护原则。

三、着作权贸易的分类(熟悉)

着作权许可使用与转让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的着作权主体不发生转移,而后者发生转移。

(一)着作权许可使用

1.着作权许可使用的特点

第一,许可使用不改变着作权的归属,即着作权主体未改变。

第二,被许可人只能按照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不能将其所获得的使用权再许可第三人使用。

第三,被许可人取得的如果是非专有使用权,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2.着作权许可使用的形式

(1)专有许可

是指着作权人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只许可一个使用者以独占方式使用相应权利,其他人不可能再获得同样的授权。

"分许可",即着作权人约定在主合同期限内,使用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将同样权利许可本国第三方使用并获得报酬。

(2)非专有许可

适用于篇幅较小的作品,如图片、诗歌、单篇文章、作品片段等,有时也用于数据库等。

3.获得许可的方式

出版单位既可以与作者或其继承人、代理人签订合同,也可以与享有着作权的境外出版机构或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比如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适用着作权集体管理。

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会员主张、行使权利。

截至2010年,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的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下:

1.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

2.中国音像着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3.中国文字着作权协会

4.中国摄影着作权协会

5.中国电影着作权协会

(二)着作权转让

1.着作权转让的特点

第一,受让人通过合同取得某项权利的所有权,因而成为某项权利的主体。

第二,受让人不仅自己可以使用相应权利,还可以将所获得的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并且无须取得原着作权人的同意。

第三,当相应权利受到侵害时,受让人能够对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包括提起诉讼。

2.转让的种类

(1)临时转让

是有时间限定的转让,合同期满,有关权利又自动回归转让人。

(2)永久转让

可称为"卖绝"或"买断",是一种没有时间限制的转让,受让人成为新的着作权人。

永久转让一般很少,但着作权赠与(即无偿转让)就是如此。

四、着作权代理(了解)

主要是指由代理人或代理公司经着作权人授权后代理行使着作权人的部分财产权,包括推荐作品、组织洽谈、签订合同、收取样书和版税、采取法律措施维护着作权人的权利等。

代理人一般通过向着作权人收取佣金(代理费:10%-20%)作为自己的服务收入。

在英美等国,着作权代理还要发现新作者,接受作者投稿和遴选稿件,向出版社推荐作者和稿件。

(一)着作权代理在国外的发展

始于文学代理,如今涉及各类作品在各种载体上各种类型的使用方式。

(二)中国的着作权代理

上世纪80年代初,台湾出现大苹果版权代理有限公司。1988年内地成立第一家着作权代理机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以后还有上海版权代理公司、 广西万达版权代理公司、北京版权代理公司等,均可从事涉外着作权贸易代理业务。1998年,成立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外仍开展着作权代理业务。

国内着作权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A.代理洽谈签订着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

B.代理解决着作权纠纷以及代理诉讼;

C.代理收转着作权使用报酬;

D.组织国内外着作权贸易洽谈;

E.提供着作权贸易咨询服务;

F.开展其他与着作权贸易有关的业务。

中国内地的着作权代理机构和英美着作权代理公司在功能上有所不同:

后者多数是直接代理着作权人;

而前者既代理着作权人,也接受使用者的委托寻找着作权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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