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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出版资格考试:电子出版物复制规定

发表时间:2011/4/18 16:25: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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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出版资格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出版资格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出版资格师考试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关于电子出版物委托复制的规定

规定:出版单位只能委托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并订合同;

出版单位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要用“复制委托书”(由总署印、省局核发的);

出版单位要将“委托书”(已盖章)直接交送复制单位;(“书”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规定:复制委托书(双方已盖章)的第2联、样品,在30日内(印完后的)上交省局;

第四联,由出版单位留存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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