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出版行政管理
第一节 出版行政管理概述
(1)出版行政管理的根本任务:保障公民享有出版自由的权利,保障和规范合法的出版活动,培育和规范出版五市场,惩处违法出版行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
(2)出版行政管理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3)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均应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意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等级手续。互联网出版单位若有这类变更事项,还应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4)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可由省级新闻出版局代行审批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但期刊、广播电视报纸变更为周刊(含周刊)以上刊期的,仍须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5)出版单位如有除(3)(4)之外的其他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后,到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6)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联网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7)每逢但数年,图书出版社在自查年检的基础上,进行年检登记工作;每逢双数年,图书出版社在社领导主持下,自行检查总结工作。
(8)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五年
(9)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出版单位从事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等的编辑、出版(技术编辑)、校对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10)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
①凡新进入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或主编(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无的话,两年之内必须取得
②责任编辑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③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进入后的下一年度内通过相应级别考试
④新调入出版单位的在职非出版专业的,调入后的下一年度内,取得规定级别
(11)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违犯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者和有刑事记录者,均不能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12)应聘在职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12天(72学时)
(13)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持有证书的人员在首次登记之后,应每隔3年进行再次登记。
(14)缓登一年: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一年;有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按要求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
(15)取消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两年以上;有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16)取消资格且两年内不准参加考试:伪造学历和出版专业工作资历证明;考试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节 对出版单位业务活动的管理
(1)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由出版管理宏观调控机制、编辑出版责任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2)出版管理宏观机制:预报机制、引导机制、约束机制、监督机制、奖惩机制、责任机制。
(3)编辑出版责任机制:前期保障机制(按专业分工出书,坚持选题论证)、中期保障机制(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设计编辑制度,设计方案三级审核制度,责任校对制度,三校一读制度,印刷质量标准和委托书制度,图书书名页、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条码使用标准)、后期保障机制(杨树检查,出书后的评审制度)。
(4)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登记
(5)图书质量检查的范围是图书的正文、封面、扉页、前言、后记、目录、插图及说明文字。
(6)图书编校质量标准以差错率为依据。万分之一
(7)对内容不合格图书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按违法经营额的一定倍数处理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8)年新版图书品种有10%以上质量不合格的出版单位,必须进行停业整顿。
(9)一年之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由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且其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10)重大选题备案范围:
①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②有关党和国家曾任何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
③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④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
⑤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⑥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
⑦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
⑧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
⑨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⑩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11 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的选题
12 设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
13 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许阿提(500万字以上)
14 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
15 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11)出现10的违规行为,立即停止出版发行
(12)出版人体美术和法规汇编等类型的图书需要履行特殊专项选题报批手续,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
(13)书号、刊号、版号不能互相替代使用;严禁买卖书号、刊号和版号
(14)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当向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行政部门免费缴送出版物样本。
第四节 国家对出版物印刷复制活动的管理
(1)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2)SID码使每个出版单位的每条生产线都具有一个SID码
第五节 国家关于出版物市场的管理规定
(1)出版物总发行条件:主营业务,发行员职业资格,发行设备、场所,企业注册资本,计算机管理条件和管理制度
(2)省级新闻出版局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并应至少提前6个月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3)音像制品出版单位举办音像制品订货会或者展销会,应当提前至少15日报举办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节 对出版活动的保障及有关的奖惩措施
(1)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
(2)在教科书的价格上,实行“低价微利,亏损补贴”的政策;对出版发行教科书的储备资金季节性贷款给予保证;对教科书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3)少数民族语言图书的书号使用数量不限,图书使用条码免收费用;设立资助该类图书出版的出版基金;适当调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社的专业分工;加强出版发行队伍的培训;建立全国民族文字出版重点选题规划审定委员会。
(4)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5)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实行优惠政策
(6)一本好书奖,中宣部 三年一次
(7)中国出版政府奖 新闻出版总署,三年一次
(8)中国优秀出版物奖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 两年一次
(9)韬奋新人奖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议 三年一次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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