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出版资格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2011年出版资格考试的相关重点,出版资格考试网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出版资格考试资料的复习要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五章 出版行政管理
一、出版行政管理概述
1.概念。出版行政管理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为。
2.我国出版行政管理的根本任务:
(1)保证公民享有出版自由的权利,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2)保障和规范合法的出版活动,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培育和规范出版物市场;
(3)惩处违法出版行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
3.出版行政管理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实施管理的出版行政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分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出版活动监督管理;
二是出版行政管理的对象,包括各种出版物的出版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以及制作单位。
二、实施出版行政管理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规范
1.法律依据。首先是《宪法》,其次是《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保密法》、《广告法》、《通用语言文字法》、《计量法》,以及《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2.重要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全面系统,是有关出版工作最重要的基本行政法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3.重要规章、规范性文件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三、出版单位的变更与注销登记
1.变更: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刊期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总署审批同意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可由省局代批并报总署备案;但期刊、广播电视类报纸变更为周刊以上刊期的,仍需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审查统一,向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到原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2.注销:
停业、被迫停业、违法被吊销血亏扎,都应当向所在地省局办理注销登记,报总署备案,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互联网出版单位还应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四、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
对出版单位实行年检登记制度。总署审核后,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版单位予以缓期登记,并根据不具备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实际情况,分别作出批评、警告、没收利润、停止某编辑室的出版权、全社停业整顿。6个月内仍达不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将备取消登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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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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