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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出版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辅导资料18

发表时间:2011/5/20 13:38: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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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出版资格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出版资格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出版资格师考试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方式: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作品

2.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主要3种,《着作权法》规定了5种)

着作权侵权人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着作权侵权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须承担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种类:

1.有法定例外的行为

第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第二,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第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第四,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节目)。

第五,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第六,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2.无法定例外的行为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着作权侵权人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

须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着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1.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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