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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出版资格考试:考前模拟自测题二及答案解析(11)

发表时间:2011/8/18 8:55: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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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出版资格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2011出版资格考试的相关重点,出版资格考试网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出版资格考试资料的复习要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34题

试题答案:AC

考点:

☆☆☆☆☆考点28:书号、刊号与版号的概念;

1.书号是主要用于图书的标准化识别代码。我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图书识别代码的国家之一。1956年2月,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颁发《全国图书统一书号方案》,并付诸实施。1986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政策,国家标准局颁布了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书号》(GB5795-1986),并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标准书号原由国际标准书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ing--ISBN)和图书分类种次号两部分组成。 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修订后的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书号》(GB/T5795-2002),规定采用国际标准书号作为中国标准书号。每一个国际标准书号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分成不同长度的4段,分别表示组号、出版者号、书名号、校验码,前面冠以ISBN作为标志符。

非连续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使用专用的中国标准书号,其中的出版社号均为6位数。

2.刊号是主要用于报纸和期刊的标准化识别代码。所谓“刊号”,是“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习称,因其曾称“中国标准刊号”。根据国家标准《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GB/T9999-2001)规定,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由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两部分组成,其中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是主体。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分成2段,每段4位,前面冠以ISSN作为标志符。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由6位数字组成,前2位为地区号,后4位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所有经过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期刊,可按国家规定申领刊号。(详见《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第八章“期刊出版”。)

连续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使用专用的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其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后4位数为9000~9999。

3.版号是用于音像制品的标准化识别代码。所谓“版号”,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习称。按照国家标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GB/T13396-1992)规定,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由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和类别代码两部分组成,其中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是主体,可以独立使用。一个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由分为5段的12个字符组成,前面冠以ISRC作为标准符。(详见《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第九章“音像制品出版”。)

第35题

试题答案:BD

考点:

☆☆☆☆☆考点29:书号、刊号、版号使用的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犯规者要受到惩处(详见本章第四节)。

1.严禁买卖书号、刊号、版号。1997年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该文件还进一步明确,出版工作者不得为不法书商提供证明材料和办理有关手续,以掩盖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非法行为;出版单位不得在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活动中以任何名义搞任何形式的“体外循环”或虚假“体内循环”;出版单位不得将书号、刊号、版号和经济创收指标等承包到编辑部或个人,不得在异地设立编辑机构。

2.禁止“一号多用”。“一号多用”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多种图书使用同一个书号;二是多卷书、丛书、成套书等包含几个分册的图书,在每分卷(册)分别定价的情况下,仍各个分卷(册)共同使用一个书号。“一号多用”违反了书号使用的规定,给出版管理造成了混乱。1994年11月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通知》规定,每一种不同形式的图书应分别使用书号,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相同内容的不同开本图书、相同内容的不同文字类别的图书,都应该单独使用书号。多卷书、丛书、成套书的书号使用,应根据该书的定价方式确定:每分卷(册)分别定价、可分别销售的,每分卷(册)应分别使用书号,分别统计品种;若各分卷(册)不分别定价,全套书只有一个总定价,不能拆开按卷(册)销售的,可作为一个品种使用一个书号。

对于“一号多用”的,一律按违反出版行政管理规定给予没收所得利润与罚款等处罚。

3.不准“以书代刊”。1989年2月新闻出版署规定,对下列 “以书代刊”的行为必须制止: (1)以书号出刊。

(2)以出版丛书的名义变相出刊。

(3)出卖书号给予他人出刊。

第36题

试题答案:ACE

考点:

☆☆☆☆☆考点29:书号、刊号、版号使用的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犯规者要受到惩处(详见本章第四节)。

1.严禁买卖书号、刊号、版号。1997年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该文件还进一步明确,出版工作者不得为不法书商提供证明材料和办理有关手续,以掩盖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非法行为;出版单位不得在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活动中以任何名义搞任何形式的“体外循环”或虚假“体内循环”;出版单位不得将书号、刊号、版号和经济创收指标等承包到编辑部或个人,不得在异地设立编辑机构。

2.禁止“一号多用”。“一号多用”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多种图书使用同一个书号;二是多卷书、丛书、成套书等包含几个分册的图书,在每分卷(册)分别定价的情况下,仍各个分卷(册)共同使用一个书号。“一号多用”违反了书号使用的规定,给出版管理造成了混乱。1994年11月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通知》规定,每一种不同形式的图书应分别使用书号,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相同内容的不同开本图书、相同内容的不同文字类别的图书,都应该单独使用书号。多卷书、丛书、成套书的书号使用,应根据该书的定价方式确定:每分卷(册)分别定价、可分别销售的,每分卷(册)应分别使用书号,分别统计品种;若各分卷(册)不分别定价,全套书只有一个总定价,不能拆开按卷(册)销售的,可作为一个品种使用一个书号。

对于“一号多用”的,一律按违反出版行政管理规定给予没收所得利润与罚款等处罚。

3.不准“以书代刊”。1989年2月新闻出版署规定,对下列 “以书代刊”的行为必须制止: (1)以书号出刊。

(2)以出版丛书的名义变相出刊。

(3)出卖书号给予他人出刊。

第37题

试题答案:BCDE

考点:

☆☆☆☆☆考点31:国家对出版活动的保障;

1.实行保障、促进出版业发展与繁荣的经济政策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出版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这些政策是多方面的,有政治的、经济的、人事的等,这里主要讲经济的政策。

国家针对出版业而制定、实行的经济政策,主要包括投资政策、税收政策、价格政策、分配政策等,基本内容是对出版业的支持和优惠。譬如,国务院1996年发布《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12月发布《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中央和地方还分别建立了“宣传文化发展专项基金”,重点用于包括出版在内的宣传文化工作的宏观调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科技期刊和科技图书、少儿报刊、大中小学教科书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新闻出版总署、科学技术部还设立了“科学出版资金”。这些措施对出版业的迅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2.保障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国家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予以保障。”《出版管理条例》的这条规定,是为了保证教科书“课前到书,人手一册”,以便教学活动能正常进行。教科书包括中学小学课本和大学、中专、技校的通用教材(含作为教材使用的教学参考书)。国家对教科书出版发行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定教科书出版发行的制度,确保教科书出版发行的秩序。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违反规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出版单位要确保教科书的质量和按时出书。出版行政部门要对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加强领导、督促检查、提供方便,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

(2)在政策和物质上支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从价格、信贷、税收等多方面给予支持。在教科书的价格上,实行“低价微利、亏损补贴”的政策;对出版发行教科书的储备资金季节性贷款给予保证;对教科书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3.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

《出版管理条例》把“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版发行”用行政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1)国家历来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发行单位的数量及其经费投入、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都是世界上最多的。现有的扶持措施主要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的书号使用数量不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使用条码免收费用;设立用于资助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出版的出版基金;适当调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社的专业分工;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发行队伍的培训;建立全国民族文字出版重点选题规划审定委员会,等等。

(2)盲文出版物是专供盲人使用的特殊出版物。这种出版物制作成本高,发行难度大,亏损严重,国家必须给予支持,以使盲人有书可读,提高文化水平,丰富精神生活。国家不但以法律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且还对盲文出版社在投资、补贴、资助等方面给予优惠。

4.对在特殊地区和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

国家对在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的人均收入较低,购买力较弱,出版物发行网点较少,发行困难较多。为缩小这些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差距,促进这些地区出版物的发行,国家对这些地区的出版物发行实行了许多优惠政策。譬如:对全国县及县以下的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退还的税款用于发行网点的建设;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全国少数民族县的新华书店贷款年利率可享受一定的优惠;凡发往少数民族省(区)的一般图书,其发行折扣率应稍低一些;建立一般图书发行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农村图书的发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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