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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越权使用员工职务作品
A为甲画报社摄影记者,曾接受甲画报社安排作为随军记者拍摄了一些反映战场实景的照片,均由甲画报社留存。
2000年6月,乙出版社和丙博物馆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丙博物馆把作品《丙博物馆陈列品集成》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乙出版社,为期5年;丙博物馆保证交付出版的作品由自己创作(或翻译、编著、汇编),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及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或足以导致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况,如发生此类情况,责任完全由丙博物馆承担。
2000年10月,乙出版社出版了《丙博物馆陈列品集成》一书。2003年8月,A发现该书中使用了其拍摄的九幅战场实景照片,但事先他对此事一无所知。于是,A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A认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由A享有;乙出版社在图书上使用A的作品未经过许可,亦未给A署名,更未支付报酬,是侵犯了A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该书中使用的九幅摄影作品均系翻拍原版照片所得,但没有显示原版照片的全貌,故乙出版社还侵犯了A对这九幅照片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乙出版社辩称:涉案九幅摄影作品均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属甲画报社,丙博物馆将之用于所编图书中时,得到过甲画报社的同意,且应乙出版社的要求对此提交了书面证明;《丙博物馆陈列品集成》一书是由丙博物馆署名并承担责任的作品,乙出版社出版该书有丙博物馆的合法授权,与之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并且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乙出版社出版涉案图书没有赢利。故请求驳回A的诉讼请求。
乙出版社还向法院提交了丙博物馆和甲画报社出具的证明。丙博物馆的证明称:"涉案9幅照片系我单位自甲画翻拍而来,非从A处取得。当初曾将此情况告诉乙出版社。”甲画报社的证明称:“A拍摄涉案照片时为本社记者,由领导委派去拍摄战场情况,当时根本没有顾及著作权问题。丙博物馆翻拍这些照片并用于其所编图书,事先均已经征得本社同意。”
问:
1.涉案照片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2.A和甲画报社对涉案照片各享有什么权利?
3.A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遭到侵犯?
答:
1.涉案照片确系职务作品
本案中的A是甲画报社的摄影记者,接受甲画报社给其安排的工作任务,作为随军记者去拍摄战场情况。其所拍摄的这些照片,正是A执行工作任务的产物,应为职务作品。
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归属
在本案中,既然A受命创作的是战场实景照片,不属于按规定应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当初甲画报社与A也没有就著作权归属问题作过任何合同约定,那么,A当然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而甲画报社仅享有两年内可以优先使用这些摄影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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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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