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出版资格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2011年出版资格考试的相关重点,出版资格考试网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出版资格考试资料的复习要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十、著作权归属与保护期(掌握)
1、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著作权的归属
(1)演绎作品:已有作品基础上经过再创作而产生的新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有演绎作品作者享有。
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原作完整性,忠实于原著主题、内容;指明原作者姓名;原作尚未进入共有领域,应当事先取得原作者授权。
(2)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应尊重原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原作尚未进入共有领域,应当事先取得原作者授权;使用汇编作品时,原作尚未进入共有领域,使用者应向汇编人和原作者支付报酬。
(3)电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4)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5)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著作权保护的期限
(1)无期限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适用于发表权和财产权。
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首次发表后50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摄影和电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为首次发表后50年。
十一、著作权限制(掌握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1.合理使用: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法定许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包括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不包括曲艺、诗歌朗诵。不能获取报酬。声明不能使用的例外。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
十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掌握)
1、许可使用和转让的区别:
(1)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仅仅是使用权的暂时转移;转让则不同,受让人取得的是所有权,一般有时限。
(2)被许可人只能按合同约定方式、地域好期限使用,未经许可,不得让第三人使用;而受让人可自己使用也能转让第三人使用,无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
(3)被许可人取得的如果是非专有使用权,当其权利受侵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只有取得专有使用权的才可以提起诉讼;转让则不同,任何受让人对侵犯其财产权利的侵权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否专有;(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著作权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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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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