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出版资格考试将于10月13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有效复习出版资格基础知识考试 ,中大出版资格考试网整理了基础知识相关辅导资料,希望对您通过考试有所帮助!
第一节 着作权与着作权法概述
一、基本概念
着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着作权的权利范围(掌握)
人身权:是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的权利。
财产权:是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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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着作权包括邻接权,是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指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二)着作权的特征(了解)
(1)无形性
相对于有形财产权,一方面,着作权客体的存在,不以其在有形载体上的固定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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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着作权人享有着作权也不以实际占有有形物为要件。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着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2)专有性:垄断性或排他性。
(3)时间性:财产权、发表权有时间限制。
(4)地域性: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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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着作权法
是确认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着作权并提供保护,调整因创作、传播、使用作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一)立法依据和立法原则(熟悉)
1.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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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原则
我国着作权法第一条如下:
(1)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
(2)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3)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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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我国着作权立法的根本原则有:
(1)保护作品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
(2)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另一项原则是:尊重国际着作权保护惯例、积极参与国际性的着作权保护。
比如《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自动保护、独立性保护等基本原则,在我国着作权法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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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着作权法律法规(熟悉)
着作权法
着作权法实施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高法、高检一些有关着作权、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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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着作权条约(了解)
1.《伯尔尼公约》
1886年诞生,五次修订,1971年巴黎文本,我国于1992年加入。
(1)国民待遇原则
(2)自动保护原则
(3)独立保护原则
(4)最低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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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世界版权公约》
1952年诞生,1971年修订,我国1992年加入。
保护水平相对较低。比如保护期短等。
非自动保护原则:作为着作权保护的条件,要求作者履行一定手续,如备案、注册、通告、公证、付款或者在国内制作出版等。
着作权说明标记:圈C,标明着作权人姓名、首次出版年份且标明的方式和位置足以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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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RIPS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关贸总协定1994年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确认。
(1)作用
首个将知识产权纳入世界贸易范围的国际条约,带有强制性措施。以货物贸易报复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争端,是它建立的一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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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旨
为了减少国际贸易中的阻力,促进对知识产权实施充分、有效的保护,并保证相关的保护措施与程序不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
(3)内容要点
"着作权保护延及表达,不延及思想、工艺(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之类。"即:着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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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两者产生于1996.12,我国2006.12加入。
(1)产生背景和主要特点
主要解决数字化技术和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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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容要点
不仅限于互联网上的着作权保护,还涉及网络环境以外的着作权保护问题。
5.《录音制品公约》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在日内瓦签订,故又称"日内瓦公约"。我国于1993年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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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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