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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出版资格考试:中级出版基础知识要点考前回顾(13)

发表时间:2011/9/20 11:07: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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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出版资格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2011年出版资格考试的相关重点,出版资格考试网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出版资格考试资料的复习要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十、书号、刊号的管理

书号,刊号都是出版物的标准化识别代码。

书号:全称中国标准书号,由以ISBN为前缀的5段13位数字组成,主要用于图书、音像制品、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刊号:全称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由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两部分组成。前者以ISN为前缀的2段、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后者以CN为前缀的2段、6为阿拉伯数字及分类号组成。分类号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的基本大类给出。主要用于报纸、期刊和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书号、刊号不能相互替代使用;一个号只能用于相应出版物的一个品种,不能一号多用;严禁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十一、出版物质量管理

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刷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四项均合格,质量属合格;有一项不合格,质量属不合格。

1.图书质量监督检查:采用抽样检查方法。

抽样检查有两类:一是有目的、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审读人员,随机抽样审读辖区出版社出版的和市场上销售的图书;二是每年根据图书质量标准对图书进行抽样检查。

后一种抽查的方式有两种:

(1)各出版社每年对自己所出图书的质量至少分别进行两次自查,然后将自查情况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出版行政部门;在自查的基础上,省级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单位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2)新闻出版总署根据全国图书质量实际情况及读者反映,每年选取部分出版社的图书,进行质量抽查。

质量检查结果需通知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

2.图书质量奖惩措施: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不能保证图书质量者,予以处罚:

(1)内容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

刑事处罚:主要适用于情节严重而触犯刑律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

(2)对编校质量、印刷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编校质量: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必须30天内全部收回。

印刷质量:不合格者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

自检查公布之日30天后,如果不合格图书仍在销售,由省级以上出版主管部门按《质量法》进行处罚。

对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出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3万元以下罚款。

3、对不合格图书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一年内造成3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质量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且其三年之内不得从事编辑工作。

十二、出版物样本缴送制度

出版社每新出一种图书,应在出书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分别向新闻出版署、中宣部出版局、中国版本图书馆、北京图书馆缴送样书一册(套)备查。

十三、对出版印刷的管理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书刊出版单位在委托印刷书刊时,必须审核印刷企业是否属于审定许可的印刷企业;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书刊时,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两年内留存书刊样本备查。

国家实行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制度。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必须蚀刻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SID码。

国家对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实行许可制度。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光盘类电子出版物,必须蚀刻SID码。

SID码: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刻压在光盘内圈表面。经过许可的企业,每一条光盘复制生产线,均具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全国统一编制的SID码。

1.关于书刊委托印刷的规定

(1)对书刊出版单位的规定:

.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签订合同。

委托印刷的书刊上要刊载出版单位名称、地址、书号或刊号,出版日期或刊期,书刊印刷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对印刷企业的规定:

印刷企业受委托时,须验收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报省局备案;省以外的,要报那个省省局;

印刷复制单位应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非法进口的;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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