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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出版资格考试:着作权案例2

发表时间:2011/4/13 14:57: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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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出版资格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出版资格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出版资格师考试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问:1.T是否享有《T人物艺术写真》的着作权?

2.Z的署名权是否受到侵犯?

3.甲出版社是否侵犯了Z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答:1.本案作品为汇编作品,T对其享有着作权

本案中,Z为模特T拍摄了涉案人像艺术摄影照片。根据Z与T签订的拍摄协议,这些摄影作品着作权即归摄影师Z所有。因此,Z对涉案照片享有汇编权。在本案中,Z向T出具授权书,明确表示同意授权T将涉案照片用于 T个人写真集的出版、发行及展览,正是Z行使其汇编权的表现。T经过Z的授权,对Z给其拍摄的人像艺术摄影照片进行选择和编排,并加入部分文字说明,汇集成了《T人物艺术写真》。在此过程中,T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人物艺术写真》为汇编作品。T作为该汇编作品的汇编人,显然对《T人物艺术写真》享有着作权。

2.涉案图书的署名方式没有侵犯Z的署名权

《T人物艺术写真》一书为汇编作品,该书已在封面的前勒口标明摄影者为Z,在后勒口还载有摄影者Z的简介,Z作为涉案图书中摄影作品作者的身份已得到体现。虽然《T人物艺术写真》一书以“T着”的方式署名未明示T的汇编作者身份,但不能据此认定甲出版社侵犯了Z的署名权。因此,不应该判令甲出版社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Z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未受侵犯

甲出版社与Z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况且T提交给甲出版社的Z出具的授权书中,也没有涉及报酬支付问题。因此,甲出版社在与T签订的出版合同中约定Z的应得报酬由T转交,这一约定并无不妥,是体现了甲出版社对Z的获取报酬权的尊重。在《T人物艺术写真》一书出版后,甲出版社又及时把该书的全部稿酬支付给T,实际上也已经向Z支付了报酬。由此可见,甲出版社并未侵犯Z的获得报酬权,而Z则可以另行向T主张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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