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出版资格考试将于10月13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有效复习出版资格基础知识考试 ,中大出版资格考试网整理了基础知识相关辅导资料,希望对您通过考试有所帮助!
第四节 着作权的归属与保护期(掌握)
着作权的归属是指着作权归谁所有,这是着作权法的核心问题。
一、作品着作权的归属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一)演绎作品
即"派生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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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由演绎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原作品的着作权:
1.必须保护原作品的完整性,忠实于原着的主题、内容;
2.在演绎作品中要指明原作者姓名;
3.若原作品未进入公有领域,应事先取得原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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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姑娘"怎样变成"老马"?都是"阶级斗争"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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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译 |
旧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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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好心的先生您听我言。 |
你看吧,这匹可怜的老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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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姑娘我爱了快一年, |
它跟着我走遍天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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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村长总骂我没有钱, |
可恨那财主要把它买了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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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得我心里似油煎。 |
今后苦难在等着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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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很快就要过圣诞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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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娘出嫁在大年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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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不爱的富人要娶走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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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我俩将永远隔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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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编作品
其着作权归汇编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1.应尊重原作品着作权人的人身权。
2.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汇编者应事先取得原作品着作权人的授权。
3.使用汇编作品时,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应向汇编人和原作者支付稿酬。
数据没有着作权,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主要是汇编人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同时,数据库的建立需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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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影作品
1.整体着作权:归制片人,考虑到其巨额投资和电影作品的商业性运作,属于着作权的法定转让。编剧、导演、摄影者、作词者、作曲者等具体创作者可得到劳动报酬,并享有署名权。
2.分项着作权: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其作者有权单独使用。
注意:着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视为已同意对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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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务作品
1.一般情况
着作权由创作者享有,但其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如剧本、曲谱等。
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所获报酬应由作者和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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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记者为报社采写的新闻作品、编辑为出版社提供的选题计划等。
2.特殊情况
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但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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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作品
它反映的是委托人的思想观点和受托人的创作技巧。
我国着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比如某出版社向全社会征集的"社标""书标""刊标",委托他人设计的封面,怎么来判断其着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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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讲话
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着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着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2)自传体作品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着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着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着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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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着作权保护的期限
分为三种情况:
无限期保护、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首次发表后50年。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适用"首次发表后50年"的原则。如果适当时候能确认其作者,再适用相应的着作权保护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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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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