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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出版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辅导资料15

发表时间:2011/5/20 13:33: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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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出版资格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出版资格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出版资格师考试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四章  出版与出版工作

着作权:版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处于着作权权利范围核心的,是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着作权法:确定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着作权并提供保护,调整因创作、传播、使用作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我国着作权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国着作权法的立法原则是:1.保护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

2.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3.尊重国际着作权保护惯例,积极参与国际性的着作权保护

我国有关着作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着作权客体的特征:1.具有独创性 2.内容的合法性 3.作品的作者身份和出版地等条件

我国着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种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我国着作权法不予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不适用着作权法保护的几种客体:

1.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需要广泛使用和传播)

2.时事新闻(反映或记录客观事实,属于着作权法不予保护的思想或事实范畴)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具有唯一性或已进入公有领域)

作者(原始着作权主体):1.直接意义上的作者  2.视为作者的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

作者身份的确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继受着作权主体:1.着作权继承者或受遗赠者  2.着作权转让中的受让人

人身权:作者通过创作作品而获得的与其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的权利。

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可以为着作权人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12项。

与出版活动关系密切的几项: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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