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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出版资格考试:着作权案例10

发表时间:2011/4/13 15:21: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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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出版资格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出版资格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出版资格师考试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问:1.国家版权局责令甲出版社承担的是什么责任?

2.甲出版社如果要合法出版涉案作品,应当如何操作?

答:1.甲出版社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国家版权局责令甲出版社承担如下行政责任:责令其停止发行《Q先生的生活纪实》,同时还没收侵权图书的库存并予以销毁,罚款1万元,追回甲出版社付给P的稿费并予以没收等。

2.甲出版社应当取得多方权利人的授权

《Q先生的生活纪实》 为汇编作品,P作为汇编者对其享有着作权。但是甲出版社要将其出版,不能仅仅取得P的授权,还应当取得原作品着作权人的授权:

首先,应当取得Q先生和Y女士的授权。信函和诗文属于文字作品,墨迹一般属于美术作品。Q先生和Y女士对此享有着作权,未经他们许可,其他人不得汇编出版这些作品。要强调的是,私人信函往往属于“未发表的作品”,还会侵犯坐着的发表权。

其次.应当取得照片着作权人的授权,授予的权利为摄影作品的出版权。照片属于摄影作品,其着作权属于摄影者。

再次,应当取得被汇编的各篇报道文章的着作权人授权。即使是内容存在失实之处的报道文章,也是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报道文章的作者也对其享有着作权。如果该书的内容确属失实,P就存在着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禁载条款”,也应承担行政责任。

另外,甲出版社在出版《Q先生的生活纪实》一书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事后又未妥善处理Q先生和Y女士提出的意见,应该就其侵权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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