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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音像制品复制的规定
规定:
任何未依法取得《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能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经营活动。
“音像出版单位”的界定:
音像出版单位;和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单位。
(一)对音像出版单位的规定
规定:不能请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来复制;
要与复制单位订立合同;
规定:要将“复制委托书”(已盖章)直接送交复制单位;
“复制委托书”是总署统一印制、省局配发的;“书”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要在印完后的30日内,上交(省局)“复制委托书”(双方已签章)第2联、样品;
要有专人管理“复制委托书”,建立“使用记录”,保存2年;(“使用记录”内容:开具时间、音像制品及节目名称、对应版号、管理人员签名)
(二)对音像复制单位的规定
规定:要订合同;
要验收《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制委托书(已盖章)、
着作权人的授权书;
若印境外的,先要将“样品”报省局审核同意,将着作权人的“授权书”到着作权部门登记,印品要全部运输出境;
要在2年内(印完后的),保存“委托合同”、样本、证明文件副本,以备查验;
规定:复制光盘,要用总署核发的SID码的注塑模具,在每张光盘的内圈刻压上SID码;
不能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业务;
不能自行复制;
音像复制单位不能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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