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的概念、类别和特点
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成功录放音是在1877年7月18日,爱迪生在实验室里录下并重放了他自己朗诵的歌词和他的笑声。
一、音像制品的概念: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
二、类别:(一)录音制品:记录声音,有盒式录音带、唱片、激光唱盘3种;
(二)录像制品:记录动作画面场景等,主要有盒式录像带、激光视盘2种。激光视盘又有LD(laser disc)、VCD(video-CD)、DVD(digital versatile disc)、EVD(enhanced versatile disc)等。
三、特点:(一)内容上:具有视觉、听觉的冲击力,强烈的立体感,受大众喜爱;
(二)生产上:前期制作比书刊要高得多,而后期复制成本比书刊低得多;另作为前期生产成果的音像节目可以多次利用,实现多级开发效益;
(三)流通上:信息量大,载体小/轻/薄,便于运输、仓储、展示,可快捷分销至消费者;
(四)消费上:1.重复率高,2.品种多,3.具有趋同性。
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一、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
1.分级: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区内监管工作;
2.分部门: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和进口工作;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共同组成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以下简称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主管全国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核工作;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前款所列部门负责有关音像制品的管理工作。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属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的规定
1.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制作活动。
2.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制作音像制品,也可按总署规定办法办理一定手续后与港、澳、台或国外、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
3.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要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音像制作单位,必须向省局提出申请,经省局批准并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音像复制单位凭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复制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单位提交有关证明文件。音像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不得自行复制、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三、关于音像制品出版的规定
1.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
2.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申请人1)向省局申请;2)省局审核同意,报总署审批;3)总署审批后,向申请人办法《许可证》;4)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3.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需出版配合本办出版物的音像制品,应向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批准后向总署备案。获准后由省局配发版号和复制委托书,所出音像制品名称须与本出版物一致,并须与本版统一配套销售,不得单独定价销售。
4.音像出版单位和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单位,不得委托为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委托持有许可证的音像制作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制作单位订立委托合同,订立合同时,应当出示许可证和委托书。
5.出版音像制品应当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版号、发行许可证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姓名等事项。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四、关于音像制品进口的规定
1.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部审查。根据国家版权局规定,音像出版单位进口音像制品,应将著作权贸易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著作权授权书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由该中心对申请登记的文件进行审查和认证后,报国家版权局审批。
2.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的样片原有名称和内容。
3.文化部在收到全部申办文件和材料后,组织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委员会审查音像制品内容,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凡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音像制品进口单位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母带进口手续。
4.进口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内容。
5.进口单位应在出版后30日内将样品报文化部备案。在授权期内不得进口该音像制品成品。
6.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出版发行的,进口单位应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由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
五、关于“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规定
(一)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由国际唱片业协会提出,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86年采用。英文缩写为ISRC。
(二)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结构:由ISRC码和类别代码两部分组成。
ISRC 国家码-出版者码-录制年码-记录项码/类别代码
1.国 家 码:由2个字符组成,中国――CN;
2.出版者码:出版者代码,由定长的3个字符组成。可从0-9或大写A-Z,(I、O除外)中选取。一般情况下,3个字符中至少要有1个是字母或数字;3.录制年码:由年份最后两位数字组成;
4.记 录 码:由4位数字(A型,节目数<10)或3位数字(B型,节目数>9)组成;
5.记录项码:由1位【A型取1位数字(0-9)】或2位数字【B型取2位数字(00-09)】组成,记录码和相应的记录项码长度之和恒为5位数字。
6.类别代码:载体代码(A或V)+分类代码(1~2个字符组成,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基本分类号)
(三)显示方式:装帧纸和片芯纸的限制位置,录像制品还须将该码显示在片头或其他重要画面上。
(四)编码实例:1.B型实例:ISRC CN-A05-87-317-00/A·J6《红楼梦——电视剧主题歌》;
2.A型实例:ISRC CN-C18-90-0009-1/V·J4《黄山风光集锦》;
3.节目录制时间不同的编码实例:ISRC CN-B32-89-1312-0/A·J8《单口相声选》(整体记录的编码)
ISRC CN-B32-89-1312-1,ISRC CN-B32-80-0010-4(年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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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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