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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资格考试出版理论与实务知识点:中级实务独家讲义精解(83)
第一节 电子出版物概述(1)
四、电子出版物的特点(熟悉)
(一)内在特点:
1.存储信息量大;
2.检索便捷;
3.具备多媒体的表现方式;
4.交互式结构可实现读者的参与;
5.超链接设置拓展读者视野。
(二)外在特点:
1.携带方便;
2.必须借助设备阅读;
3.复制成本低廉;
4.版本更新快捷。
五、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的特有规定(掌握)
(一)关于电子出版物使用书号、刊号的规定
1. 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册或者年、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即“电子期刊”、“电子报纸”等),必须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出版。
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即CN号),不得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2.出版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如电子书、电子游戏、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库、数字图像或图形素材库等),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3.电子出版物的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用于出版相对应的电子出版物,不得用于出版纸介质书刊和其他类型的出版物。
(二)关于电子出版物的版本著录项目
1.必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志面或其装帧的显著位置载明电子出版物名称,制作单位、出版单位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及书号的条码,著作权人名称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关事项。
2.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还应当载明引进出版批准文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
(三)关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
1.图书出版社、期刊社和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可以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电子出版物,并参照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图书出版社、期刊社和音像制品出版单位为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电子出版物,须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交申请书以及本版出版物、拟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样品。
3.申请书须写明本版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出版时间、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内容。
4.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的,发放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和复制委托书,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四)关于引进出版电子出版物
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版权局登记并取得登记证明文件,再将审读报告、内容资料、样品及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明文件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
2.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类出版物还须提交游戏主要人物和主要场景图片资料、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发行合同及发行机构批发许可证、游戏文字脚本全文等材料。
3.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
出版单位获得总署经过审查后予以批准的文件后方可出版。
4.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获准出版后需再出版升级版本,或者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测试盘及境外互联网游戏作品客户端程序光盘,均应报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
(五)关于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
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须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将选题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2.获得批准后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在其出版后30日内将样盘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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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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