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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资格考试出版专业基础知识点:中级基础独家讲义精解(70)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掌握)
一、人身权(4项)
精神权利,除了发表权、署名权之外,还有:
(一)修改权
是指作者对其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
法律赋予作者修改权,一则是便于作者能更好地反映自己的意志;二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客观事物的变化,人的思想、认识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作者也需要对其作品作必要的修改。作者享有修改权,他人不能强行干涉。作者还可以授权他人修改。
未发表作品:作者可以任意修改。
已发表作品:要受到一定限制,不能损害他人(如出版社等)的利益。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
是指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擅自删除、变更、增添内容。目的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
简称:“发署修保”。
二、财产权(13项)
又称“经济权利”、“物质权利”,是指可以为作者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1.出租权:只针对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不享有。
2.展览权:只针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
3.表演权:分为公开表演、机械表演两种。
4.放映权:电影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5.广播权
6.摄制权:制片权
7.其他
简称:“复发出展、表放广信、摄改翻汇”。
三、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
作品的传播者也称为“邻接权人”,分为:
(1)出版者:版式设计权保护期为10年
(2)表演者
(3)录音录像制作者:不享有表演权、广播权。
(4)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对邻接权人的保护水平没有对著作权人那么高。
(二)邻接权的种类与内容
1.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者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权利。
2.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包括: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是许可他人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将其播放的广播活电视进行传播、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三)邻接权人的义务
1.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果演出是由他人组织的,由该演出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制作记录表演情况的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
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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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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