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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出版资格考试:着作权案例1

发表时间:2011/4/13 14:50: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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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出版资格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出版资格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出版资格师考试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问:1. F竞买得到涉案美术作品后获得了什么权利?

2. A逝世后,涉案美术作品的着作权归谁享有? C、D是适当的诉讼主体吗?

3. 甲出版社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答:1.涉案美术作品的着作权归属

答案:涉案美术作品由A创作产生,着作权当然属于A。它被拍卖后,由F竞买得到。但是他得到的只是原件所有权和展览权,并没有得到除展览权之外的全部着作权。因此,F仅仅是原件所有权及其展览权的所有者,可以将其拍卖、展览,但不能许可他人出版发行。而A是除展览权之外的全部着作权的所有者,可以将其出版、发行等等

2.C和D是适当的诉讼主体

答案:A逝世后,C、D是其合法继承人,属于继受着作权主体,拥有涉案美术作品的除了展览权之外的所有着作财产权,并保护其人身权不受他人侵害。A的作品在拍卖时已经向非特定的公众公开过,即可视为已经发表,故对该作品来说,发表权实际上已经没有意义。

3.侵权责任的承担

答案:甲出版社未得到真正着作权人C、D的授权,就擅自使用A的作品制作挂历,侵犯了出版发行权,属于未经许可出版、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至少是民事责任。虽然它在出版合同中说明如出现着作权纠纷,由F承担责任,而且确实由F的假授权所致。但它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另外,甲出版社也侵犯了A的署名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要说明的是,F的违约行为着作权违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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