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3年出版资格考试将于10月13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有效复习出版资格理论与实务考试,中大出版资格考试网整理了理论与实务相关辅导资料,希望对您通过考试有所帮助!
第七章 音像制品出版
一、音像制品的概念、类别和特点。
(一)音像制品的概念:根据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颁布的《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AT)、录像带(VT)、激光唱盘(CD)、数码激光视盘(VCD)及高密度光盘(DVD)等。一般来说,音像制品就是用数字或模拟信号,将图、文、声、像记录下来,经编辑加工后,复制在电、光、磁介质的载体上,通过视听设备播放使用的出版物。
(二)音像制品的类别:可分为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两大类。
(1)录音制品:用于记录声音,具有再现音乐作品、语言等功能,主要有盒式录音带、激光唱盘(CD-compact disc)等载体形式。(2)录像制品:用于记录动作、画面、表情和场景等,具有类似或再现电影、电视剧(片)的功能,主要有盒式录像带、激光视盘等载体形式。
(三)音像制品的特点:与纸介质出版物相比,音像制品具有一系列特点:
(1)内容方面的特点:音像制品几乎可承载所有的文化艺术形式。高保真音质、高清晰度画面,使之更适合于文化的积累、传承、开发和普及。音像制品更具有视觉、听觉的冲击力,更具有强烈的立体感染力。
(2)生产方面的特点:音像制品也有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两个过程。但音像制品前期节目制作(即精神生产过程)的资金投入比书刊等高得多,后期复制(即物质生产过程)的成本低,因此,销售量越大利润率越高的现象,比书刊突出。另一特点是可多次利用,实现多级开发效益,且优秀音像节目的叠加效益非常明显。(3)流通方面的特点:音像制品的内容信息含量大,而物质载体小、轻、薄,便于运输、仓储、展示、可方便、快捷地通过分销渠道转给消费者。
(4)消费方面的特点:主要体现在1、重复率高;2、后续需求多;3、具有趋同性。
二、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一)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的规定:
(1)国家对音像制品的制作实行许可制度。(2)出版单位与香港、澳门、台湾或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要按新闻出版总署规定办理手续。
(3)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独立的音像制作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省局申请,经批准并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后,持该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4)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按国家规定订立制作委托合同;验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本版出版物的证明)和由出版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
(5)音像制作单位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二)关于音像制品出版的规定:
(1)国家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实行许可制度。
(2)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如需出版音像制品,应向所在地省局申请,经批准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书中须写明本版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创人员、主要内容、出版时间、节目长度、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内容。获得批准的,参照音像出版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由省局配发复制委托书。所出音像制品的名称须与本版出版物一致,并配套销售,不得单独定价销售。
(3)音像出版单位和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委托持有许可证的音像制作单位制作音像
制品,应按国家规定,与订立制作委托合同并出示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本版出版物的证明)及由出版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
(4)在音像制品及包装的明显位置,应当标明出版单位名称、地址,音像制品的中国标准及条码,出版时间,责任编辑和相关著作权记录等。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三)关于音像制品进口的规定:
(1)音像出版单位可在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内从事进口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申报材料包括: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著作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著作权证明书,著作权授权书和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文件;节目样片;中外文曲目、歌词或对白;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根据国家版权局规定,音像出版单位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应将著作权贸易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著作权授权书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由该中心对申请登记的文件进行审查和认证后,报国家版权局审批登记。(2)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的样片原有名称和内容。协议(或合同)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3)新闻出版总署在收到全部申报文件和材料后,由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委员会审查音像制品内容,并作出是否批准进口的决定。凡是批准进口的,发给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音像制品进口单位凭新闻出版总署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向海关办理音像制品的进口报关手续。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批准单的有效期限为1年。
(4)音像出版单位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应符合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出版进品音像制品必须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新闻出版总署的进口批准文号,要使用经批准的中文节目名称,外语节目应当在音像制品及封面包装上标明中外文名称。音像出版单位还应在音像制品上标明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文号。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5)在经批准进口出版的音像制品著作权授权期限内,不得进口该音像制品成品。
四、音像制品的选题策划、稿件组织和审查评改。
(一)音像制品选题的种类: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种类:
(1)按来源分:原创性选题、再次开发性选题和引进性选题。
(2)按内容题材分:存在一定交叉关系的文化、艺术、教育、社科、科技、少儿和动漫类。
(二)音像制品选题策划的要点:
(1)拓宽视野,力求创新;(2)实事求是,量力而行;(3)抓住社会热点,开发衍生产品。
(三)音像制品选题策划的过程:音像制品编辑依据音像制品的特点,通过周密的市场需求调研采集足够多的信息,明确消费者的定位,结合自己的专业特长,在熟悉的类别范围内寻找适合用音像形式表现的内容,设计成一个完整的选题,再通过市场调查分析,预测选题是否适合消费者需求,选题经一定程序审批通过并列入选题计划后,编辑就可开始实施。
(四)音像制品的稿件组织与图书的组稿有许多相同之处,但也有一些差异,具体有:
(1)组稿内容多样化;(2)编辑参与创作的程度高;(3)对作者的要求高;
(五)音像节目审查的步骤:
(1)稿本审查评改;(2)母带(或母盘)审查;(3)样品审查。
(六)音像节目审查的方式:不同的音像节目审查步骤,有不同的审查方式:
(1)对文字稿本的审查:与纸介质出版物稿件的审查一样,主要采用阅读方式;(2)对于母带(母盘)及音像制品成品,审查录音节目主要靠听,审查录像节目需要又看又听,眼耳并用。
(七)审查评改音像节目需注意哪些问题:(1)充分重视同文字稿本的审查评改;(2)审查评改要全面;(3)注意语言文字的把关;(4)做好加工整理工作。
五、音像节目制作过程中的编辑工作各项内容。
音像节目的制作主要由导演、录音师、摄像师、监听等负责,其责任编辑必须参与其中,并要做好以下工作:(1)及时做好与导演等主创人员、主要演员和其他参与者签订有关合同。
(2)充分考虑到哪些环节可能会发生哪些问题及会产生什么影响,并在录制现场及时提出。
(3)监督制作组(或摄制组)按经过审定的节目制作具体实施方案,在经费预算范围内组织拍摄制作;有较大变动或需突破预算,必须及时向上级作出专项报告。
(4)在音像素材编辑合成前,根据音像制品出版需要,对每张光盘的容量、盒式录音带的分面、成套节目的分盘等,提出处理方案。(5)参与节目制最后阶段的音像素材编辑合成工作,进行试听、试看、校对等,及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6)提出音像制品彩封、包装、宣传的设计要求并提供文字材料,填写彩封设计通知送审单交美术设计、宣传部门,填写印刷品印制申请单交有关部门安排印刷品加工。还要对音像制品封面包装、说明书、宣传材料上的文字等进行校核。
六、录音节目的编辑制作。录音,简单地说,就是把所需要的声音信号收集起来并存储记录在磁带、磁盘、光盘等各种载体上。编辑制作录音节目的工作人员一般有编辑、录音师、缩混工程师等。
(一)专业录音的种类:
(1)现场实况录音:一般适用于录制现场演出节目;
(2)录音棚录音:供制作录音制品用的节目大多在录音棚里录制。
(二)专业录音的过程(或步骤):
(1)声音信号先由传声器转换成经过调制的音频电信号,该电信号由调音台放大和处理,再输入到双声道或多声道录音机里,得到双声道或多声道信号。
(2)对已有的双声道或多声道信号用调音台及混响器、延时器、激励器等声音信号处理设备进行后期处理,经过混合和编辑后,再输入到磁带或数字录音机里制成录有立体声信号的磁带或光盘。
(三)录音节目制作流程:以录制歌曲为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1)前期准备:主要进行选题策划,直到稿件决定出版。
(2)节目录音:采用多轨录音方式,分三步录制:1、录歌曲的节拍和报录音乐小节编号(以便修改或插录时寻找);2、依次分轨录打击乐器、定音乐器以及其他各种乐器,完成伴奏素材录制;3、录歌手的演唱,歌手在由伴奏素材大致合成的伴奏音乐伴奏下反复多次演唱,直到完成演唱的录制。
(3)后期混录合成: 录音师与监听师合作,分轨对伴奏素材音色修饰、方向定位;再综合平衡歌声与伴奏,以达到最佳效果;最后将多轨信号合并成左、右声道的两轨立体声信号,录在一定的存储载体上。
七、录像节目的编辑制作:录像,简而言之,就是把动态画面以及伴音信号记录在磁带、磁盘、光盘等各种载体上。编辑制作录像节目的人员有:编剧、策划、导演、演员、摄像师、录音师、灯光、美工、场记、剧务、化妆、服装、录像剪辑和编辑等。
(一)录像的过程:分两步。
(1)摄像设备把被摄对象的光学图像转变成相应的电信号,形成被记录对象的信号源;
(2)录像设备把摄像设备送来的电信号通过电磁转换或模拟数字转换系统变成磁信号或数字信号,并将其记录在录像带或记录数字信号的载体上。
(二)录像节目制作流程:以录制一道歌曲的音乐电视片为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1)前期准备:主要进行选题策划,直到稿件决定出版。
(2)拍摄录像:主要由导演指挥完成。摄像师在导演指挥下,根据分镜头剧本的要求,用摄像机运用多种技巧把要拍摄的场景、演员表演等拍下来,同时录像设备把拍摄下来的视频信号记录在一定载体上。
(3)后期编辑合成:导演、编辑、录像剪辑等要先审看录像素材,检查素材是否包括分镜头剧本要求的全部内容,画面质量是否符事要求;再根据拍摄现场记录的每段录像素材的资料,经分析后基本确定编辑合成时的切入点和跳出点,大致安排镜头的顺序,以便实际操作时能全局在胸、心中有数;然后开始正式编辑合成。
八、音像制品的包装设计。
(一)音像制品的包装设计有哪些:
(1)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VCD、DVD)一般都有配套的塑料盒,包上塑料薄膜后可直接作为外包装,也有在塑料盒外再套彩印卡纸纸盒的。是最常见的包装方式。有些低价的激光唱盘或激光视盘也有用彩印卡纸袋简单包装的;有些与图书配套或若干录音带、光盘成套销售的,需专门设计特殊规格的纸盒或塑料盒。
(2)音像制品的包装设计一般包括录音带和录像带的A、B面盒贴,光盘表面图文,内装说明书;有时还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塑料盒的面封和底封,外套纸盒的面封、底封,彩印卡纸袋等。
(二)音像制品的包装设计有哪些要求:与图书装帧设计的要求相似,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塑料盒的尺寸一般较小,要特别注意选择合适的图文比例和字级等。此外,音像制品的外包装上必须按前文所述的图家规定标明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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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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