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出版资格考试将于10月13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有效复习出版资格理论与实务考试 ,中大出版资格考试网整理了理论与实务相关辅导资料,希望对您通过考试有所帮助!
电子出版物概述
一、电子出版物的概念(了解)
按《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
其与纸质出版物对比,在信息记录方式、存储介质、读取方法上,完全不同;与互联网比,在复制、存储、传播方面不同。
二、电子出版物类别(了解)
1.按载体分:磁盘类(含软磁盘、硬磁盘、磁介质光盘、数据磁带等)、光盘类(含只读光盘、可录光盘)、集成电路卡类等;
2.按对用户操作的反应情况分:单向类、交互类等;
3.按包含信息表现形式:文字类、图文类、图片类、声音类、图像类、动画类、图文声像并茂的多媒体类等;
4.按基本用途分:计算机软件类、信息检索类、阅读类、素材类、教育类、游戏类等;
5.按传播媒体分:电子图书类、电子期刊类、电子报纸等。
三、电子出版物的主要载体(了解)
(一)软磁盘:
方便灵活,适合信息量较小的出版物。缺点是易坏,易被侵权和复制。现很少使用。
(二)只读光盘:
1.普通只读光盘(CD-ROM):120毫米-650兆;小型盘80毫米-200兆。信息量大,可大量生产;缺点是易刮伤,易被盗版复制;
2.高密度只读光盘(DVD -ROM):4种规格:单面单层为4.7吉,单面双层8.5吉,双面单层为9.4吉,双面双层18吉字节。
超大信息量,播放质量高;易划伤,复制工艺较复杂,需配置驱动器才能阅读;
现蓝光光盘应运而生,容量可达几十吉字节。
(三)集成电路卡:
简称"IC"卡,内置大规模集成电路芯片,容量一般为几十兆字节。有固定式和可调式。
其优点是使用方便,不易被非法复制,缺点是容量小,只能用于小型出版物,常用于游戏、教科书和掌上电子词典类等。
(四)其他载体
此外,还有以磁介质光盘、档案光盘、硬磁盘、数据磁带为载体的,它们一般只用于大容量数据的发布和备份。
四、电子出版物的特点(熟悉)
(一)内在特点:
1.存储信息量大;
2.检索便捷;
3.具备多媒体的表现方式;
4.交互式结构可实现读者的参与;
5.超链接设置拓展读者视野。
(二)外在特点:
1.携带方便;
2.必须借助设备阅读;
3.复制成本低廉;
4.版本更新快捷。
五、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的特有规定(掌握)
(一)关于电子出版物使用书号、刊号的规定
1. 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册或者年、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即"电子期刊"、"电子报纸"等),必须经主管单 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出版。
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即CN号),不得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2.出版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如电子书、电子游戏、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库、数字图像或图形素材库等),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3.电子出版物的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用于出版相对应的电子出版物,不得用于出版纸介质书刊和其他类型的出版物。
(二)关于电子出版物的版本着录项目
1.必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志面或其装帧的显着位置载明电子出版物名称,制作单位、出版单位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及书号的条码,着作权人名称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关事项。
2.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还应当载明引进出版批准文号和着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
(三)关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
1.图书出版社、期刊社和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可以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电子出版物,并参照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图书出版社、期刊社和音像制品出版单位为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电子出版物,须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交申请书以及本版出版物、拟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样品。
3.申请书须写明本版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出版时间、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内容。
4.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的,发放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和复制委托书,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四)关于引进出版电子出版物
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将着作权授权合同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版权局登记并取得登记证明文件,再将审读报告、内容资料、样品及着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明文件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
2.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类出版物还须提交游戏主要人物和主要场景图片资料、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发行合同及发行机构批发许可证、游戏文字脚本全文等材料。
3.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
出版单位获得总署经过审查后予以批准的文件后方可出版。
4.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获准出版后需再出版升级版本,或者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测试盘及境外互联网游戏作品客户端程序光盘,均应报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
(五)关于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
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须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将选题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2.获得批准后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在其出版后30日内将样盘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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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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