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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出版资格考试:书刊委托印刷规定

发表时间:2011/4/18 16:04: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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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出版资格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出版资格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出版资格师考试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关于书刊委托印刷的规定

规定:任何没有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规定:个人不得从事书刊印刷经营活动。

书刊委托印刷的当事人:书刊单位和印刷单位

(一)对书刊出版单位的规定

规定:出版单位要审定印刷企业的许可证,不能委托非法企业,也不能委托正受处罚期间的企业;

规定:出版单位要提供印刷委托书,并与印刷企业签订合同;

规定:书刊出版单位要在委托印刷的书刊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或者刊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印刷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等。

(一)对印刷企业的规定

注意:印刷委托书,由总署规定统一格式,省局统一印刷。

规定:印刷企业要验证并收存印刷委托书(已盖章),并在印刷前到省局备案;

印刷企业接受辖区外的单位的书刊,印刷委托书要先到所在地省局备案;

规定:留存样本  印刷单位完成印制后的两年,要留存一份承接的书刊样本备查;

规定:印刷单位不能印的书刊如下:

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26、27条禁止内容的书刊,不能印;

非法进口的书刊,不能印;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书刊,不能印;

仿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的报刊,不能印;

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书刊,不能印;

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不能印;

侵犯他人着作权的,不能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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