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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资格考试出版理论与实务知识点:中级实务独家讲义精解(107)
第一节 著作权贸易概述(1)
著作权贸易,习称¡°版权贸易¡±,作为知识产权贸易的一种,属于无形财产权贸易。分以下两种:
广义:各类作品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与转让,包括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
狭义:通常指涉外或国际著作权贸易,主要是作品著作权的引进与输出。
本书专指涉外著作权贸易,即我国出版单位、著作权人、著作权代理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与海外(含台港澳)的相应单位和机构,就作品著作权中某项或某几项财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所进行的交易活动。
实际上,能进行贸易的只能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即著作权贸易的客体。
著作权贸易的主体如下:
卖方:
(1)作品的著作权人;
(2)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出版者、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
买方:
希望使用作品的出版单位等。
一、著作权贸易的特点(熟悉)
(一)贸易客体不同
普通贸易:有形的商品;
著作权贸易:无形的知识产权,即著作权中的某项或某几项财产权。可以根据使用作品方式拆分或组合成相应的权利。
例:“中国大陆地区中文翻译出版权”。
出版领域的著作权贸易主要涉及的是:翻译权、出版权(含复制权和发行权)和重印权,当前信息网络传播权越来越受到重视。
(二)贸易方式不同
普通贸易:实物(有形商品)的所有权的转移,通过有关商品的购买、运输和交割即可完成交易,买方可对实物自由处置。
著作权贸易:无形知识产权的转移,有转让和许可使用等不同贸易方式。要由合同约定是否允许买方向第三方再次转授有关权利。
另外,前者所涉及商品不能再卖给其他人。而后者,¡°货卖多家¡±则是常见的合法行为,也就是权利的非专有许可。或者就不同权利、时间和地域的专有许可。
(三)支付方式不同
普通贸易:买卖价格固定,货物交割后便要付清货款,银货两讫;
著作权贸易:可以一次性支付,更多的是以版税方式支付。
(四)权利期限不同
普通贸易:商品一旦售出,即与卖方无关。
著作权贸易:买方所获得的相应权利通常是有期限的。
二、开展著作权贸易的法律前提(了解)
著作权贸易主体双方所在的国家和地区,或者就相互的著作权保护签订过双边、多边协定,或者共同加入了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自动保护原则;
(3)独立保护原则;
(4)最低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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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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