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出版资格考试考试已于10月13日结束,预计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将于2014年10月12日举行。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备战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中大网校编辑特地汇总了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相关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规定
一、共同性规定:
1.国家实行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2.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和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人可以依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非依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3.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发行出版物;
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的出版物等;
(三)侵犯他人着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5.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的出版物发行企业可以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6.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验。
二、关于总发行的规定
1.出版单位拥有本出版物总发行权;
2.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审批取得出版物总发行权后,方可从事总发行业务。
3.出版单位委托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应使用统一的《出版物发行委托书》;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
三、关于出版物分销的规定
共同性
1.进货合法,不改版权页;不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活动;
2.不得超出核准梵文、地点;许可证在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
3.不得搭配销售或强行推销;4.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制定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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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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