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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出版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独家讲义精解(69)

发表时间:2011/12/9 15:00: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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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出版资格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出版资格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出版资格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出版资格考试出版专业基础知识点:中级基础独家讲义精解(69)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著作权的主体(熟悉)

国家成为著作权主体有四种情况:

(1)作者生前无偿捐赠

(2)作者遗嘱死后捐赠

(3)作者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4)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或终止后无承受人的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管理。

二、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一)作品的特征(了解)

1.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智力创作成果;

2.作品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使人们能够感知,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

3.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

(二)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予以保护的原则(掌握)

1.国籍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包含自动保护原则)

请问:反动、淫秽作品有无著作权?

2.互惠原则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1)国际条约;

(2)双边协议。

3.地域原则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日内)的,受本法保护。”

举例:中国,A国、B国。

(三)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种类

(四)我国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删除原著作权法中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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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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