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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出版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独家讲义精解(71)

发表时间:2011/12/9 15:00: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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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出版资格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出版资格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出版资格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出版资格考试出版专业基础知识点:中级基础独家讲义精解(71)

第四节 著作权的归属与保护期(掌握)

著作权的归属是指著作权归谁所有,这是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

一、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一)演绎作品

即“派生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

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1.必须保护原作品的完整性,忠实于原著的主题、内容;

2.在演绎作品中要指明原作者姓名;

3.若原作品未进入公有领域,应事先取得原作者授权。

(二)汇编作品

其著作权归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1.应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2.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汇编者应事先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

3.使用汇编作品时,若原作品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应向汇编人和原作者支付稿酬。

数据没有著作权,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主要是汇编人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同时,数据库的建立需要投资。

(三)电影作品

1.整体著作权:归制片人,考虑到其巨额投资和电影作品的商业性运作,属于著作权的法定转让。编剧、导演、摄影者、作词者、作曲者等具体创作者可得到劳动报酬,并享有署名权。

2.分项著作权: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其作者有权单独使用。

注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视为已同意对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

(四)职务作品

1.一般情况

著作权由创作者享有,但其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如剧本、曲谱等。

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所获报酬应由作者和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

举例:记者为报社采写的新闻作品、编辑为出版社提供的选题计划等。

2.特殊情况

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但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其他。

(五)委托作品

它反映的是委托人的思想观点和受托人的创作技巧。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比如某出版社向全社会征集的“社标”“书标”“刊标”,委托他人设计的封面,怎么来判断其著作权归属?

(1)报告、讲话

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2)自传体作品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二、著作权保护的期限

分为三种情况:

无限期保护、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首次发表后50年。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适用“首次发表后50年”的原则。如果适当时候能确认其作者,再适用相应的著作权保护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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